食品伙伴网讯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豆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类食品296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食品2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6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和田市乐一乐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墨玉县阔客拉木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阔客拉木饮用纯净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百时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四川白龙湖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天然苏打水,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40号金色嘉园小区4栋1层商铺2的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省友折扣店销售的、标称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代餐奶昔紫薯椰香味(固体饮料),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焉耆七个星东戈壁葡萄基地的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白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南街的新疆三台酒业(集团)黑加仑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杏子果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硕县金星批零商店销售的、标称沈阳市郑家坊酿酒厂生产的人参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电导率是饮用纯净水的主要质量指标,水的导电能力的强弱程度,就称为电导率。电导率反映了水中离子的含量,是衡量饮用纯净水纯度的一项重要指标。饮用纯净水中电导率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过滤设备的反渗透膜使用时间较长后发生堵塞或破损,清洗不到位或未及时更换;也可能是原水预处理不达标,造成反渗透设备进水水质较差,从而导致产品电导率不合格。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还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标称新疆奎屯市水韵水厂生产的水韵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沙雅县舒心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喀什市冰川雪纯净水厂生产的冰川雪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玉龙喀什镇和布公路16号的新疆宝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花饮液(植物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乌鲁木齐兴隆大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质郎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又名绿脓杆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在自然界分布广泛,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都有该菌存在。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在5件包装饮用水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0 CFU/250mL。造成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不达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1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阿克苏市家家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克苏市荣亮蔬菜调料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丰盛市场东8号的伊州区丰盛市场李清民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克苏市美惠多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哈密市伊州区旺祥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伊吾县鑫四通购物广场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轮台县大润发超市销售的虾(海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源牧肉业商行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宏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羔羊后腿肉包,林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长青二巷41号的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马小云水产品店销售的鲤鱼(淡水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长青二巷41号的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马小云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淡水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吉木萨尔县北庭镇昆凌商店销售的香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85号摊位号:T025号的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东园鸡蛋销售中心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鲜蛋批发部销售的鹌鹑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健康东路301号(健康东路以北商业三段负一层)的新疆燕平日日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磺胺类(总量)和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韭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菌药,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虾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氯吡脲,通过叶、茎、子叶和发呀的种子吸收。可促进细胞分裂、分化和发育;诱导萌芽、控制顶端优势;打破侧芽休眠、促进发芽;延迟老化过程、保持切除叶子的叶绿素;调节营养物质的输送;促进果实的形成等。增大猕猴桃、葡萄和桃子的果实,促进南瓜、黄瓜等瓜类坐果,促进苹果分枝,增加马铃薯、水稻和小麦的产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氯吡脲在猕猴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猕猴桃中氯吡脲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林可霉素为链霉菌产生的一种林可胺类抗生素,可抑制细菌的蛋白质合成,对大多数革兰阳性菌和某些厌氧的革兰阴性菌有抗菌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林可霉素在羊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羊肉中林可霉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药物允许作食用动物的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也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为了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而违规使用药物。
3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
3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分别为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纬一路405-25-3号的新疆沁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沁甜桶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伽师县物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伽师县慕峰冰川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畅疆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硕县三鑫商行销售的、标称巴州瀚海葡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亚硝酸盐的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47期)2021年 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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